案情简介
原告(赔偿权利人):袁XX(死者父亲)、黄某某(死者母亲)、常某某(死者配偶)、袁XX(死者女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律师、喻某某律师(河南XX)。被告: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XX某某路东 117 号;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律师、张XX(该院工作人员)。
死者袁X因胸痛加重入院,医院诊断冠心病、右冠状动脉重度狭窄,但未落实医嘱用药,患者出院后在家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起诉主张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505573.26 元。诉讼中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医院抗辩责任比例不应超过 30%、精神抚慰金诉求过高。庭审中原告方主动放弃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四项主张。
办案经过
- 委托立案与证据梳理:家属委托刘瑞云、喻某某律师代理,律师全面整理住院病历、冠脉 CT 报告、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完整梳理医院未执行药物治疗医嘱的诊疗过错事实,拟定诉讼请求。
- 司法鉴定申请: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垫付鉴定费 19350 元,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医院过错、次要因果关系,固定案件核心责任依据。
- 一审庭审抗辩:庭审中针对医院各项抗辩逐一答辩,论证医院未规范用药是损害重要诱因;自愿放弃四项次要诉求,聚焦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损失;主张结合患者死亡后果,精神抚慰金应予以合理支持。
- 法院核算损失: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逐项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综合全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 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四名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379060.1 元;
- 驳回四名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8855.74 元,减半收取 4427.87 元,原告方负担 934.92 元,医院负担 3492.95 元。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核心理由
- 责任认定:司法鉴定证实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符合客观诊疗事实。
- 损失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均有票据、亲属证明、鉴定报告佐证,计算标准符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原告自愿放弃四项诉求,法院不再处理;结合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
- 抗辩驳回:医院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责任比例低于 30% 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三)本案适用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过错责任、人身死亡赔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