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马XX因发现颅内动脉瘤前往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颅内动脉瘤、高血压等。某医院为其行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治疗术及颈动脉支架成形术。术后,马XX出现意识障碍、重度昏迷、呼吸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经会诊考虑脊髓梗死。因病情复杂且未见好转,马XX先后转至某医院、某医院及当地诊所继续治疗,期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家人照护并购买制氧机等维持生命。2024年11月,马XX因呼吸衰竭死亡。原告刘XX、马XX、车XX、马XX认为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二是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三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天数、标准及证据充分性提出多项异议,主张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某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故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认定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针对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病历、发票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依法核定医疗费33.2万余元、护理费2.1万余元、营养费29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余元、交通费5400余元、鉴定费1.9万元、护理器具及耗材费7400余元、病历复印费400余元、丧葬费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58.8万余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8万余元。结合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及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