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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代理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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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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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全面梳理复杂病历,指导当事人收集外购药发票等关键证据,夯实索赔基础。其次,在司法鉴定环节,凭借医学与法学交叉专业优势,有效论证院方过错,成功争取到认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有利鉴定意见。最后,针对医保报销是否扣减赔偿款的争议,精准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说服法院将医保支付部分计入赔偿基数,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高XX、张XX、刘XX的亲属刘XX因头晕耳鸣伴口唇麻木,前往某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脑膜瘤。住院完善检查后,某医院为刘XX在全麻下进行手术。术毕刘XX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突发双侧瞳孔散大、自主呼吸消失,经急诊手术及抢救,最终因心跳骤停宣告临床死亡。高XX等三人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某医院辩称,患者肿瘤位置深在复杂,手术难度大,术前已充分告知风险,手术操作规范,术后密切观察并积极救治,患者死亡系疾病自然进程,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医院对刘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该诊疗过错与刘X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三是医疗保险报销部分是否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刘XX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据此酌定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各项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20万余元、外购用药八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营养费三百余元、护理费一千八百余元、误工费一千八百余元、交通费一千二百余元、死亡赔偿金80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以上共计106万余元。某医院应赔偿其中的30%即31万余元。此外,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关于医保报销问题,法院认定医疗保险报销不排斥原告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10万余元及大病保险报销的3万余元应计入赔偿数额。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医院给付高XX等三人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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