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医院诊疗存过错,律师代理重症患者胜诉获赔

  •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刘瑞云律师 在线
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梳理多院诊疗病历、组织医疗费、伤残鉴定等全套证据,申请医疗损害与伤残双重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及一级伤残后果。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提出合理索赔诉求,庭审中围绕鉴定意见论证医院过错因果关系,推动法院认定医方责任,最终帮助原告获赔四十余万元,充分维护重度伤残患者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孝XX,女,19XX 年 XX 月 11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叶XXXX八组。
法定代理人:陈XX,系孝XX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河南XX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第某某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XX东 1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医院工作人员。
2024 年 3 月 1 日,孝XX因头晕 1 天前往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住院,确诊大脑中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3 月 2 日该院为其实施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术后复查提示出血增多、脑室积血、脑疝征象,存在脑室外引流、颅骨去骨瓣减压手术指征,但医院直至 3 月 4 日才实施腰大池置管引流,且未向孝XX家属告知脑室外引流、去骨瓣减压替代治疗方案。
2024 年 3 月 6 日孝XX转入郑大某某院重症监护,后续辗转多家医院持续治疗,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孝XX一方认为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郑大某某附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自身重度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诉主张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474224.39 元,并由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答辩称,术后未进一步开展外科手术是因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手术会加重出血风险;腰大池引流是结合患者用药、腰部旧伤综合选择的方案,且患者出现脑疝后已及时药物处置,转院后相关手术评估应由上级医院负责,自身诊疗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1.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2. 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无争议证据予以采信,对存有争议的医疗过错、损失金额证据逐一审查认定。
  3.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开展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平顶山市第一某某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孝X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郑大一附院诊疗无原则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4. 法院另行委托平顶山市某法医鉴定机构对孝XX伤残、护理依赖进行评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无对应标准未评定。
  5. 法院结合病历、票据、鉴定意见逐项核算孝XX全部物质损失总额,结合鉴定载明的过错原因力区间,综合案情划定医院责任比例,同时考量医疗过错造成的严重人身损害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1. 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孝XX各项损失共计 416831.42 元;
  2. 驳回孝XX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8430.53 元,由孝XX负担 1011.66 元,平顶山市第一某某医院负担 7418.87 元。
    若医院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1. 法律基础:依据《民法典》第 1179 条、第 1218 条,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致患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
  2. 过错认定: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存在延误引流手术、未充分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未及时建议减压手术等诊疗过错,过错与孝XX昏迷、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区间,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20% 物质损失赔偿责任。
  3. 损失核算:法院核定孝XX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全部物质损失合计 XXX.12 元,20% 责任对应赔偿 396831.42 元;结合患者重度伤残、长期昏迷的严重损害后果,另行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两项合计 416831.42 元。
  4. 其他认定:郑大一附院无诊疗过错,无需承担赔偿;孝XX五年后产生的后续护理费用可另行起诉主张;原告超额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三、适用核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瑞云律师
刘瑞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瑞云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4年
刘瑞云律师
14101201****5817 执业认证
  • 上海政策(郑州)律师... 副主任
  • 医疗纠纷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原玉石城506号
1.医疗专业执业律师 2.医学类正高级职称 3.河南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3.郑州市律师协会卫生健康专业...
  • 155 3759 1359
  • 1553759135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