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机构: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结案时间:2026年6月11日
3. 承办律师:黎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本案劳动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为商业管理企业拖欠工资、协商解除补偿未足额支付引发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职7年,岗位为商管出纳,用工过程存在多次协商解除、企业单方调整薪资福利、长期欠薪、未缴纳社保多重用工违法情形,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长、欠薪金额核算、经济补偿标准、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四项核心问题。
申请人于2019年4月入职本地商业管理公司,岗位出纳,双方约定固定月薪3800元,每月固定发放餐补200元,企业自用工起从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裁员,第一次签订解除补偿协议,约定补偿26600元,仅支付7600元尾款未结清;因无人员交接,申请人继续在岗工作至2026年4月。2026年3月双方再次签署解除协议,企业仍未付清全部补偿,且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连续六个月未发放工资。
企业庭审中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2026年1月起取消每月200元餐补,应按3800元核算月薪;二是双方两次协商解除属于劳动者主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辞退,不应支付赔偿金。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全面梳理全套证据,收集整理考勤打卡记录、工资银行流水、两份解除补偿协议、工作安排微信记录、工作交接清单、催薪录音、证人书面证言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庭审阶段针对企业抗辩逐项举证反驳:银行流水可证实餐补长期固定发放,企业未提交任何书面通知证明福利取消,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两份解除协议均由企业先行提出解约,不存在单方违法辞退事实,调整仲裁诉求主张法定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精准匹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同时向仲裁委释XX保补缴本地仲裁不予受理的政策规定,区分诉求可支持范围,聚焦欠薪、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大核心权益展开代理。
三、我方仲裁诉讼请求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拖欠工资合计24000元;
3.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6000元;
4. 裁决用人单位补缴2019年4月至2026年4月期间全部社会保险。
四、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确认双方2019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24000元、剩余经济补偿20400元,两项合计44400元;
3. 驳回申请人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补缴社保两项请求。
裁决书明确,餐补计入工资总额,企业无证据证明取消餐补,按月薪4000元核算薪资;双方两次协商解除系企业提出,不属于单方违法辞退,按7年工龄核算经济补偿,扣除已付7600元后补足差额;依据湖北省XX文件,社保补缴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相关诉求不予处理。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办案总结
本案难点体现在三处,一是用工周期长达七年,先后两次签署解除协议,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实际在岗时长容易产生认定分歧;二是企业当庭否认固定餐补,试图降低工资基数减少补偿、欠薪支付金额;三是当事人初始诉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与案件事实存在偏差,若直接坚持原诉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办案全程坚持证据先行,以银行流水、连续考勤记录固定4000元月薪标准,推翻企业单方取消餐补的抗辩;结合两份解除协议文本、企业安排持续工作的聊天记录,厘清劳动关系完整存续周期,完整锁定六个月欠薪事实。庭审中灵活调整维权思路,放弃无事实支撑的赔偿金诉求,转而主张法定经济补偿,精准计算7个月工资补偿差额。同时提前向当事人释X本地仲裁不受理社保补缴的政策限制,降低当事人预期,避免不必要争议。
本案最终全额支持确认劳动关系、全部拖欠工资两项核心诉求,足额补足未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厘清长达七年用工期间全部薪资、补偿纠纷,无需另行诉讼,最大限度挽回劳动者经济损失。办案过程兼顾法理与实操,既通过扎实证据支撑全部合法诉求,也客观告知当事人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裁决结果,完整实现当事人核心维权目标。
六、律师价值
本案梳理七年用工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驳斥企业调低薪资标准、无需支付补偿的抗辩,全额追回六个月拖欠工资。精准调整诉讼预期,区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情形,核算补足剩余补偿款44400元。提前告知社保补缴仲裁不予受理政策,规避无效诉求,以完整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仲裁裁决,高效落实劳动者薪资、补偿权益,一站式化解长期劳动用工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