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文书时间:2026年10月10日
代理一方:被告
代理律师:黎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本案系中老年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男女双方经日常交往确立婚恋关系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伴随长期相处,彼此之间隔阂不断积累,缺少有效沟通渠道,家庭矛盾持续显现。双方多次尝试缓和夫妻关系,但分歧始终无法化解,夫妻感情逐步消磨,最终感情完全破裂,已经不具备继续共同生活、修复婚姻关系的现实基础。
此后,女方向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9月8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我方当事人(本案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之后,面对离婚诉讼,内心顾虑较多,不清楚离婚诉讼当中的权利义务,担心后续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莫名背负夫妻共同债务等法律风险,遂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听取当事人对于这段婚姻的客观陈述,细致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往来、对外借贷情况,逐项核实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以及共同债务。经向当事人充分核实,双方婚后并未形成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对外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当事人对于婚姻现状已经心平气和,明确知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内心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核心诉求在于:希望在离婚的同时,彻底厘清双方财产及债务边界,杜绝离婚之后另一方再就财产、债务另行发起诉讼,实现案结事了。
家事离婚案件既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我对两条处理路径分别开展风险研判:若坚持走判决程序,案件需要完整走完举证、开庭辩论全部流程,会拉长当事人的维权时间;同时即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债务的表述如果不够严谨,仍存在后续再起纷争的隐患。而调解模式之下,可以在法院主持下,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争议”直接写入生效调解文书,调解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能够一次性固定双方全部权利义务,从源头规避后续财产债务纠纷。
确定“以调解为优先,厘清全部财产债务风险”的代理思路之后,我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调解阶段,我方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客观事实,把我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向法庭完整传达,配合法官开展双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同时,我重点关注调解协议条款内容,反复斟酌协议措辞,务必把财产、债务的确认条款明确落实到调解主文,防止出现表述模糊留下漏洞。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方对调解方案予以认可,双方自愿达成完整调解合意。
我方(被告方)应诉核心意见
1. 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2. 经核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请求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确认,避免后续衍生纠纷;
3. 依法处理本案诉讼费用承担事宜。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1.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 原、被告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
4.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调解结案,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双方财产、债务法律关系一次性固定,不再留有后续争议隐患。
案件总结
回顾本次代理,本案属于中老年群体离婚纠纷,案件本身没有激烈的财产争夺,但当事人最大的担忧不在于离或者不离,而在于离婚之后会不会冒出未可知的财产、债务纠纷。家事案件代理,不能简单把工作局限于开庭应诉,更要读懂当事人底层顾虑。
接受委托后,我优先做事实核查,逐项排查婚内财产、对外举债线索,把事实基础摸清,再向当事人客观释X判决与调解两种结案方式各自利弊,把风险点讲透,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身真实意愿。在调解磋商环节,我没有仅仅关注“同意离婚”这一项结果,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调解协议的条款把控。很多离婚调解案件,容易忽略对财产、债务作出明确锁定,如果协议只写自愿离婚,不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作出确认,未来一方仍有可能再起诉分割财产或者主张共同债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坚持推动将“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作为独立条款写进生效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拥有同等强制效力,该确认条款一经生效,能够直接阻断后续就夫妻财产、债务再行主张的路径,实实在在消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整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到出具调解书用时较短,没有陷入漫长诉讼对抗。既实现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又通过严谨的文书条款设计实现风险隔离,做到情理兼顾,真正实现家事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避免当事人陷入二次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