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代理身份:代理申请人
案件详情
申请人于 2014/4/12 入职某专用汽车企业,岗位为电焊工,后续签订期限自 2019/1/1 至 2023/12/31 书面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内部制定指纹考勤管理制度,约定连续缺勤三日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用工过程中,部分自然月份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长低于法定标准,对应月份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特定月份未安排劳动者上岗,亦未发放劳动报酬。2023 年上半年企业整体停工歇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停工待遇。2023/6/30 企业发布正式复工通知,明确复工时间、上下班作息以及打卡考勤规则。申请人自 2023/7/3 起按要求进行打卡,但复工之后,企业始终未向其分配实际工作任务,考勤记录中出现连续三日未打卡记录。
2023/8/10,企业直接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劳动者连续缺勤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限期办理解除手续。解除前,用人单位没有就解除的事实、理由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从未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协商沟通无果,劳动者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我方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4/4/12 至 2023/8/10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特定年度夏季高温津贴;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对应周期未休年休假工资;
5.裁决被申请人补足欠付的对应月份劳动工资;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1.仲裁委确认双方 2014/4/12 至 2023/8/10 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575.17 元;
3.裁决企业支付欠付工资合计 3850 元;
4.裁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2547 元;
5.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全部款项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依据考勤制度作出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停工待岗、未安排工作状态下劳动报酬如何核算,同时涉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适用。
庭审中我方重点抓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未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瑕疵。即便单位规章制度真实存在、劳动者出现打卡异常记录,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依然构成违法解除。复工之后劳动者虽打卡,但企业并未实际分配工作任务,不能简单将打卡缺失全部归责于劳动者。
关于工资部分,区分 “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 与 “单位不安排工作” 两种情形:因单位原因不提供劳动岗位,即便劳动者没有产出计件工作量,仍然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因我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高温环境作业事实,该两项诉求未得到仲裁委支持。同时劳动仲裁仅保护一年仲裁时效范围内的未休年休假待遇,超出时效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实体合规之外必须严守法定程序,解除理由应当事前通知工会。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高温补贴,需要有意识留存考勤、现场作业等证据材料,同时劳动权益维权应当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提出主张,避免部分诉求因时效丧失胜诉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