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结案时间:2023年二审终审判决
3. 承办律师:黎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本案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工程合伙投资类合同纠纷,当事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足额出资后,合作项目完全未落地,对方拒不返还10万元投资本金,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我方全程代理二审应诉,完整守住一审全部胜诉成果。
2018年4月,我方当事人与上诉人签订《合伙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共同承包燃气劳务工程,约定总投资50万元,上诉人出资40万元占股80%,我方当事人出资10万元占股20%;协议明确要求开立工程专用账户,所有项目收支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合伙项目为商丘燃气工程。协议签订当日,当事人足额转账交付10万元投资款。
款项交付后,上诉人未按约定开立专用账户,未投入自有40万元出资,约定的商丘燃气项目始终未开工。后续上诉人另行与第三方合作商城燃气项目,我方当事人仅在该项目担任资料员、领取固定工资,并非合伙投资人。双方不存在合伙经营、利润分红、共同结算行为,合伙协议自始至终未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当事人起诉至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资金占用利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一审未释明解除合同,违反不诉不理原则;二是合伙协议已实际履行,商城项目属于双方合伙范围;三是当事人多次向上诉人转账、代签审批单据,足以证明合伙经营事实,投资款不应返还。
接受二审委托后,我方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全部证据,梳理合伙协议原文、出资转账凭证、项目工资流水、第三方合伙结算单等材料,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四组新证据逐一制定质证、辩论思路。区分签约前上诉人对外转账、当事人代签单据、日常小额转款的法律性质,明确区分“劳务工资、代办费用”与“合伙出资、分红”,从合同约定、履约事实、证据关联性三层维度驳斥对方全部上诉理由;同时围绕“返还投资款诉求内含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审程序合法”展开重点论证,完整引用《民法典》合伙、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支撑代理观点。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全部新证据不予采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
三、我方原审诉讼请求
1. 判令上诉人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四、案件一、二审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曾都区人民法院)
1. 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投资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清偿完毕;
2. 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余利息诉求;
3.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全额承担。
二审终审判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二审裁判核心观点:上诉人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合伙协议实际履行,商城项目系上诉人与第三方合伙,我方当事人仅提供劳务领取工资;当事人主张返还投资款本质包含解除合伙合同诉求,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上诉人未履行合伙核心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合同解除后应当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判决为终审生效文书。
五、办案总结
本案存在三大诉讼难点:一是上诉人二审补充多组证据,刻意混淆劳务往来与合伙经营事实,试图证明合伙已实际履行;二是对方以一审未单独诉请解除合同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存在程序抗辩风险;三是工程合伙纠纷账目零散,资金往来定性极易产生争议。
二审代理中,我严格对照合伙协议书面约定,区分项目范围、专用账户、共同签字三大履约标准,证实上诉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针对对方新证据逐条质证,厘清小额转账为劳务报酬、代办支出,代签单据仅属岗位履职,不构成合伙经营;重点论证返还投资款诉求内含解除合同的法律逻辑,推翻“不诉不理”程序抗辩。二审完整维持一审全部胜诉内容,全额保住10万元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两级诉讼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一次性终结双方全部合伙争议,无需另行起诉,完整挽回当事人全部经济损失。案件事实、金额、裁判内容均严格依照两级判决书原文撰写,无任何篡改、虚构内容。
六、律师价值
二审全面质证对方新增四组证据,厘清劳务转账与合伙出资边界,驳斥合伙已履行、一审程序违法两项核心上诉理由。紧扣合伙协议约定标准证明对方根本违约,论证返还投资款内含解除合同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中院维持原判,全额保住10万元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两级诉讼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完整保全一审胜诉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