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情
原公诉机关为当地基层人民检察院。
两名原审被告人,一人无初烤烟叶经营许可证,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向多地农户非法收购初烤烟叶,统一打包存放;另一人明知对方非法收购烟叶,仍提供自有仓库用于堆放涉案烟叶。相关涉案烟叶被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核算,全部涉案烟叶总价值数额巨大,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收购烟叶的被告人在作案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提供仓库存放烟叶的被告人仅提供仓储场地,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主犯上诉理由:主张涉案金额认定有误、证人证言存疑、自身系受他人指使属于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2.从犯上诉理由:提出涉案烟叶价值认定方式存在瑕疵、鉴定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身系从犯,二审愿意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
该案从犯的辩护律师王亚律师,全程参与案件二审辩护工作。
检察院阅卷后提出意见:一审未核实主犯自首情节,需结合主从犯法定情节重新考量量刑,建议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核查后确认,全案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主犯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存在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不构成自首,其全部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从犯属于从犯、二审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属实,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均无错误,仅对从犯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
二、处理结果
1.维持原审针对主犯的判决结果,主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撤销原审对从犯的原量刑判决;
3.改判从犯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全额缴纳完毕;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