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告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份、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1 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人 TXB 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X 无责任。3. 住院病案 1 本、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各 1 份,证明被害人 XXX 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 23 日,救治无效死亡。4. 费用清单 1 份、住院收费票据 1 张,证明被害人 XXX 因此次事故受伤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 87739.34 元的事实。5. 公安鉴定意见 1 份,证明被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死亡。6. 火化证 1 份,证明 2021 年 7 月 4 日被害人遗体在本地殡葬机构火化。
被告人 TXB 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有异议。
被告人 TXB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 被告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属过失犯罪,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年九个月过重,请求一年至一年二个月量刑;2. 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 XXX1948 年 1 月 9 日出生,与 YYZ 为夫妻,二人子女为 WYH、WYY、WZY、WJQ。被害人 XXX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23 日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3 日,产生医疗费 87739.34 元。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人民陪审员(脱敏)
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