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邀约前往外地住宅,WFX 明知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主动出借本人手机、银行卡、支付账号及密码,配合刷脸核验,协助转出被害人被骗资金 186209.9 元,卡内剩余资金留存;后续平台退款 34976 元回流至涉案银行卡。
WFX 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出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 WFX 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另查明:XXX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 30000 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公安机关冻结卡内资金 48841.24 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认定其社会危险性低,适宜社区矫正。
全案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辩护人提交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