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工伤保险、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一、涉案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XX 医疗费 13206.1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15 元、住院护理费 2086.5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20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26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921 元,合计 127142.65 元;二、驳回 XX 其余诉求。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法院认定结合工伤分类目录与伤者伤情,确定 XX 停工留薪期 6 个月合法有据。
关于经济补偿金:XX 与涉案企业 2018 年 3 月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同年 5 月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
二审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一、撤销基层法院原审民事判决;
二、涉案企业向 XX 赔付各项工伤损失共计 127142.65 元。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脱敏)、审判员(脱敏)、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