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机械租赁费)纠纷|欠付3.4万元|阿克苏樊林卓律师代理设备提供方,被告缺席全额支持本金利息
##内容###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提供60小挖机在企业工地施工,双方约定200元/小时。施工完成后双方结算,合计含税机械劳务费49980元,企业仅预付15000元,尚欠34980元,结算单据加盖企业公章。原告多年持续电话催款,企业工作人员多次承诺付款却始终拖欠。原告起诉,要求企业支付机械费34980元,以及2020年1月19日至2024年5月31日逾期利息5685.21元。涉案企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办案经过
樊林卓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完整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结算单、催款通话录音等全套债权凭证;庭审清晰陈述施工事实、结算金额、历年催款全过程,依据民法典价款支付、逾期违约相关规定,论证企业负有全额支付机械劳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法定责任,完整完成举证与法庭说理。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代理意见,认定债权真实合法,判令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机械劳务费34980元、逾期利息5685.21元;案件受理费460.81元全部由涉案企业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提交盖章结算单、催款录音证据,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全额支持34980元欠款及对应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