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纠纷|阿XX樊林卓律师代理合伙人,梳理规划关停全套证据,援引合伙企业法定解散法条,庭审论证符合解散条件,成功判决解散合伙企业
##内容###案情简介
三方均等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建材生产,由其中一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期因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企业生产用地被政府收回复垦,企业彻底丧失生产经营场地,合伙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三名合伙人内部矛盾突出,针对补偿款、资产处置、承包欠款、垫付费用等分歧巨大,无法自行协商解散清算。原告合伙人起诉,请求判令解散企业并同步进行财产分配清算;企业及另一合伙人抗辩,主张存在垫付债权、资产争议,暂不应解散。
###办案经过
樊林卓与搭档共同代理原告合伙人,完整提交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材料、政府土地回收协议、规划复垦文件、相关诉讼文书、财产保全手续全套证据;庭审援引《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法定解散条款,论证企业生产用地灭失、经营目的无法达成,且全体合伙人均当庭同意解散,完全符合法定解散情形;同时说明清算属于独立程序,可在判决解散后另行开展。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企业生产用地被政府收回,合伙经营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依法判决准许解散案涉合伙企业;驳回当庭一并清算分配财产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合伙企业承担,原告诉请解散的核心诉求完全胜诉。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规划关停全套证据,援引合伙企业法定解散法条,庭审论证符合解散条件,成功判决解散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