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追偿二审纠纷|追偿总额15.2万元|阿克苏樊林卓律师代理股权受让方,二审驳回双原股东上诉维持赔偿判决
##内容###案情简介
两名原股东与受让方等人签署整体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公司全部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工商备案分立协议仅作登记、无实际约束力。转让前公司遗留消防工程债务,后期公司被迫支付工程款150000元、执行费2208元,合计152208元。受让方取得公司全部股权后起诉,要求两名原股东按原持股80%、20%比例分摊损失,分别赔付121766.4元、30441.6元。两名原股东分别上诉:一人主张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后、早已脱离公司管理无需担责;另一人主张仅与其他受让方存在转让关系,与原告无合同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樊林卓律师二审代理股权受让方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樊林卓律师完整提交整体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档案、消防工程判决书、执行和解付款凭证全套证据;庭审重点论证整体转让协议效力优先于备案拆分合同,案涉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两名原股东负有如实披露债务的瑕疵担保义务;分别驳斥二上诉人的核心抗辩,厘清合同相对性、债务形成时间、股权瑕疵追偿法律规则,完整支撑原告追偿诉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观点,认定两名原股东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二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原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损失,分别赔付121766.4元、30441.6元,二审诉讼费由两名上诉人自行承担,原告追偿债权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区分备案合同与真实转让协议效力,厘清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规则,二审驳回双原股东上诉,全额保住追偿款项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