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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务与工程价款,律师代理被告大幅削减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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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杨霞律师 在线
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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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霞律师代理三家关联企业应诉,针对原告主张的法人人格混同、连带付款诉求举证反驳,证实各方财务、业务独立,无合同关系。区分劳务与工程法律关系,辅助推翻原告 700 余万元工程款诉请,最终三家当事人全部免责,仅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少量劳务费,为客户规避巨额债务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云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李XX。
被告一:孙某某,睿某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
被告二:张XX,睿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
被告三:张XX,睿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樊XX、田XX;
被告四:邹XX,睿某某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
被告五:吴XX,中铁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高XX、余XX。
总包中铁某某局分包项目给睿某某建设、睿某某集团,云某某公司主张承接钢筋、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施工,诉请四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 703 万余元及利息,总包在欠付范围内担责。杨霞律师代理睿某某商贸、睿某某投资、睿某某集团应诉,抗辩三方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1. 法院 2025 年 2 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二次开庭;
  2. 原告提交工程量对比表主张千万工程款,同时主张四家被告人格混同应连带担责;
  3. 杨霞律师梳理股权、财务、业务证据,论证三家代理被告与原告无合同、无混同,不属于责任主体;睿某某建设提交分包合同、班组证言,证明钢筋、模板等工程由第三方实际施工;
  4. 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区分劳务与工程施工,仅认可双方无争议零星劳务签证费用,驳回原告其余高额工程款诉求。

案件结果

判决主文

  1. 仅睿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云榜公司劳务费 177488 元及对应利息;
  2. 驳回原告全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合同相对性与连带责任不成立:杨霞律师代理的三家企业未与原告签约,无财务、业务混同证据,不满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件,无需连带担责(《公司法 2018 修正》第三条)。
  2. 原告举证不足:钢筋、混凝土、模板无书面施工合同,工程量对比表无被告有效签章,第三方班组合同、证言足以推翻原告实际施工主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3. 仅认可零星劳务款项:双方确认的签工单仅产生 17 万余元劳务报酬,按 LPR 自起诉日计息(XX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4. 总包无需担责:中铁某某局并非发包人,不适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XX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5. 案涉脚手架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原告诉请巨额工程款无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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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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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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