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XX,云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李XX。被告一:孙某某,睿某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被告二:张XX,睿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被告三:张XX,睿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樊XX、田XX;被告四:邹XX,睿某某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霞、杨XX;被告五:吴XX,中铁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高XX、余XX。总包中铁某某局分包项目给睿某某建设、睿某某集团,云某某公司主张承接钢筋、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施工,诉请四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 703 万余元及利息,总包在欠付范围内担责。杨霞律师代理睿某某商贸、睿某某投资、睿某某集团应诉,抗辩三方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 法院 2025 年 2 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二次开庭;
- 原告提交工程量对比表主张千万工程款,同时主张四家被告人格混同应连带担责;
- 杨霞律师梳理股权、财务、业务证据,论证三家代理被告与原告无合同、无混同,不属于责任主体;睿某某建设提交分包合同、班组证言,证明钢筋、模板等工程由第三方实际施工;
- 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区分劳务与工程施工,仅认可双方无争议零星劳务签证费用,驳回原告其余高额工程款诉求。
案件结果
判决主文
- 仅睿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云榜公司劳务费 177488 元及对应利息;
- 驳回原告全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合同相对性与连带责任不成立:杨霞律师代理的三家企业未与原告签约,无财务、业务混同证据,不满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件,无需连带担责(《公司法 2018 修正》第三条)。
- 原告举证不足:钢筋、混凝土、模板无书面施工合同,工程量对比表无被告有效签章,第三方班组合同、证言足以推翻原告实际施工主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 仅认可零星劳务款项:双方确认的签工单仅产生 17 万余元劳务报酬,按 LPR 自起诉日计息(XX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总包无需担责:中铁某某局并非发包人,不适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XX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 案涉脚手架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原告诉请巨额工程款无事实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