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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付款前提!杨霞律师助委托人全额追回440万光伏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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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 在线
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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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定性"代付协议"为债务加入,破解对方"未开票不付款"的后履行抗辩;通过串联历次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固化结算金额与交货事实,驳倒欠款金额异议;最终帮委托人全额锁定440万付款义务及连带责任,并按LPR拿下逾期利息,避免高额诉请被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代理人樊XX、杨霞律师)诉被告正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代理人王XX、吴XX)、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代理人王XX),第三人天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到庭)。
事实:宇某某公司与天某某签光伏组件买卖合同,后经债务转移、代付协议链,欠440万元(总1000万减已付560万)由华某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正某某公司承诺代付但附“华某某公司先开票”条件。XX未开票,正泰未付尾款。宇某某公司诉请正泰付440万、华某某公司共同还款,并按LPR3.85%四倍付息。

办案经过

丘北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争议焦点:代付协议性质、发票抗辩是否成立、欠款及利息。法院查明多次协议均确认结算价1000万、已付560万、欠440万,交货完成;正泰“代付附条件”属债务加入,开票义务与付款债务相互独立。

案件结果

判:正泰十日内付440万,华某某公司连带;华某某公司以440万为基按年利率3.85%付自2020.7.16起利息;驳回其他诉请。理由:代付协议为债务加入,正某某公司不得以华某某公司未开票对抗宇某某公司;欠款440万确凿;利息调为LPR3.85%。依《合同法》第6、60、107、109、130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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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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