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代理人樊XX、杨霞律师)诉被告正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X,代理人王XX、吴XX)、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代理人王XX),第三人天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到庭)。
事实:宇某某公司与天某某签光伏组件买卖合同,后经债务转移、代付协议链,欠440万元(总1000万减已付560万)由华某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正某某公司承诺代付但附“华某某公司先开票”条件。XX未开票,正泰未付尾款。宇某某公司诉请正泰付440万、华某某公司共同还款,并按LPR3.85%四倍付息。
办案经过
丘北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争议焦点:代付协议性质、发票抗辩是否成立、欠款及利息。法院查明多次协议均确认结算价1000万、已付560万、欠440万,交货完成;正泰“代付附条件”属债务加入,开票义务与付款债务相互独立。
案件结果
判:正泰十日内付440万,华某某公司连带;华某某公司以440万为基按年利率3.85%付自2020.7.16起利息;驳回其他诉请。理由:代付协议为债务加入,正某某公司不得以华某某公司未开票对抗宇某某公司;欠款440万确凿;利息调为LPR3.85%。依第6、60、107、109、130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