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飞,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原审被告:宋XX
某某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设立某水库工程项目部,宋XX担任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2019 年,孙XX先后向宋XX个人账户转账合计 70 万元。2019 年 8 月 24 日,宋XX向孙XX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 70 万元、月息两分,借条借款人处签署宋XX姓名,并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后续孙XX提起诉讼,主张宋XX借款属于职务行为,要求某某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孙XX全部诉讼请求;孙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判令某某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7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清偿责任。某某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委托罗晓飞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接受某某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后,罗晓飞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宋XX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代理律师重点从几方面组织代理意见:
- 案涉全部借款资金直接转入宋XX个人账户,并未进入项目部或公司对公账户,宋XX自认款项用于个人支出,资金并未投入工程项目;
- 宋XX岗位职责不包含对外融资借款,并无公司授权对外借款,无权代表项目部向外举债;
- 孙XX出借资金时明知收款人为宋XX个人,长期未向公司主张债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 仅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不能直接推定公司承担债务,应当结合资金流向、授权情况、相对人注意义务综合判定。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法庭辩论,向法院阐明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孙XX针对某某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孙XX承担。
裁判理由
- 案涉借款全部转入宋XX个人账户,资金未进入项目部对公账户,孙XX出借款项时清楚资金交付给宋XX个人;
- 孙XX未能举证证明宋XX获得公司对外借款授权,其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
- 案涉款项由宋XX个人使用,不能认定宋XX出具借条、收取款项属于履行项目部职务行为,本案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