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XK,男,1996 年 9 月 12 日出生,户籍、现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羁押、逮捕,后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群,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HXF,男,1995 年 10 月 25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中专文化,无业。同期被抓获,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 JM L,外地律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脱敏起诉书指控 LXK、HXF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人以营利为目的,搭建运营游戏私服,非法经营总额 36 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罚金。
经审理查明:二人通过网络架设盗版游戏私服牟利,公安抓获二人并扣押电脑、手机、印章等设备。审理期间 LXK 向版权企业赔付 40 万元、HXF 赔付 11 万元,均取得被害方书面谅解。全案有证人证言、行政调查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司法鉴定、扣押物品清单、转账流水、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佐证,二被告人当庭无异议。
本院认定二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采纳辩护人从轻辩护观点,结合全额赔偿获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LXK 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四十七万元;
二、HXF 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三、部分扣押设备予以没收,其余物品按清单分别发还两名被告人。
不服判决可于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姓名脱敏)
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
二〇XX 年 XX 月 XX 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