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身份户籍住址、身份证号全部脱敏,无业,因本案先后拘留、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刘成群,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QSH,身份住址、身份证脱敏,个体工商户,同期羁押,外地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人。
被告人 QXQ,身份信息脱敏,个体工商户,拘留逮捕后取保,外地律师辩护。
被告人 YSB,身份信息脱敏,务农,取保候审,本地指定律师。
被告人 XXX,身份信息脱敏,无业,取保候审,本地指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五人无证经营烟丝、空烟管,形成上下游产销链条,XX、QSH 涉案金额超百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余三人涉案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交交易流水、烟草检验、扣押清单等全套证据。
庭审中刘成群律师核心辩护意见:1. 涉案转账含香料、物流、借款等非经营款项,指控经营金额虚高;2. 大量烟丝、烟管查封未流入社会,属犯罪未遂可减基准刑;3. 当事人系初犯、归案坦白,售卖残次烟叶,主观恶性小,请求大幅从轻量刑。
法院审理查明五人均无烟草专卖许可,形成跨多省线上销售链条,XX 累计交易金额 200 余万元,现场扣押大量未售烟草制品。采信刘成群律师部分辩护观点,考量库存未流通、坦白悔罪等从轻情节,对 XX 从轻判处六年六个月;其余上下游被告人结合退赃、认罪认罚分别适用缓刑。
判决要点:
1.XX 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金十五万;
XXX 犯非法经营罪,五年十个月并罚金八万;
XXX、YSB、XXX 均定罪,分别判处缓刑并罚金;
4. 追缴违法所得,涉案手机、烟丝、烟管、加工设备依法没收,个人自用手机发还。
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姓名脱敏)、审判员(姓名脱敏)、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
法官助理(姓名脱敏)、书记员(姓名脱敏)
二〇XX 年 XX 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