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AL,男,1987 年 9 月 25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曾因同类林木犯罪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涉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成群,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LZH,男,1963 年 8 月 10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被追诉。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谋采伐林木,违规采伐野生润楠(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同时滥伐林木蓄积巨大,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其中 LZH 自首,二人认罪认罚,给出明确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二人隐瞒林地真实属性,办理有限范围采伐证后,超范围、违规采伐天然林木,含 68 株野生润楠,采伐总面积 12.1 亩,总蓄积 107 余立方米,售卖林木获利 43800 余元。LZH 主动投案自首;审理期间二人达成生态修复协议,补种保护树木;LAL 如实供述、检举他人线索但未查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林木、两部手机。全案有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交易流水、证人证言、修复协议、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佐证。
庭审中,刘成群律师针对当事人 LAL 提出完整辩护意见:持采伐许可、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开展生态修复、存在检举线索,请求法院综合从轻考量。法庭采信辩护合理观点,结合全案情节依法裁判。
判决要点:
LAL 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
LZH 两罪并罚,适用缓刑四年并罚金;
追缴违法所得,涉案林木没收,手机发还当事人。
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
审判长(姓名脱敏)、审判员(姓名脱敏)、审判员(姓名脱敏)
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若干
二〇XX 年 XX 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