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宜章县。被告二: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多方共同出资设立物流企业,约定原告为隐名股东,股权登记在被告一名下。后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原告将 15% 股权作价 262500 元转让给被告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约定付款期限与逾期罚息。被告一未支付任何转让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包含代持原告股权在内的全部登记股权过户至被告二名下。被告一主张股权转让合同为虚假合同,被告二则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唐子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交易文件,系统收集《股东合作协议书》、出资转账流水、《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全套证据,完整固定原告实际出资、隐名持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被告擅自过户股权的完整事实链条。针对被告一 “合同虚假” 的核心抗辩,律师当庭逐一核对协议签字、股东见证、款项约定等内容,结合各方签字确认文件,证明转让系全体股东协商后的真实交易,不存在虚假情形。针对被告二无需担责的答辩意见,唐子杰律师精准区分合同相对性法律规则,向法庭释X股权转让合同约束签约双方,被告二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要求其共同付款,但不影响向签约受让方主张全部债权。同时针对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罚息过高的问题,律师主动调整利息计算标准,参照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主张利息,兼顾当事人债权实现与法律合规性。庭审全程有序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清晰完整陈述代理意见,夯实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全力保障当事人投资回款权益。
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 案涉《股东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一辩称转让协议虚假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 被告一受让股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足额支付 262500 元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利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同期基准贷款利率 4 倍标准计息。
-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二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主体,原告主张其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262500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按月利率 1.45% 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