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XX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原告曾任上诉人旗下矿区矿长,任职期间缴纳 15 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另转账 28 万元用于矿区发放工人工资。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仅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全额返还 43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唐子杰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28 万元垫付工资属于承包人自负经营成本不应返还,仅同意退还无约定不予抵扣的 15 万风险抵押金,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唐子杰律师接受企业上诉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锁定本案核心争议: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两笔款项性质、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大关键点。律师全面调取《矿区目标责任考核方案》、总裁办公会议记录、同类型矿长承包纠纷生效裁判文书、矿区安全事故处理通报等全新二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全程参与内部承包制度研讨、矿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并非单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叠加内部承包双重关系。针对 28 万元垫付款,律师结合内部承包自负盈亏规则,论证该款项是原告作为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支出,不属于公司应付垫付款,一审一并处理两项款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庭审调查阶段,唐子杰律师逐一拆解对方抗辩逻辑,区分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承包经营亏损补足款的法律属性,同时向合议庭说明两笔款项同属内部承包衍生债务,一审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厘清上诉主张边界。律师精准引用矿业企业内部承包裁判规则,结合生效类案裁判观点层层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完整发表书面及当庭代理意见,最终合议庭采纳我方核心上诉观点,大幅改判剔除 28 万元还款义务。
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同时成立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矿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审仅认定单纯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 15 万元风险抵押金为安全生产担保款项,双方未约定发生事故不予退还,公司已对原告作出撤职、罚款处分,无权扣留该笔资金,应当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案涉 28 万元款项系原告承包矿区期间为补足工资缺口自行支出,依据内部承包自负盈亏约定,属于承包人经营成本,无权要求公司返还,一审判令返还该笔款项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 两笔款项均基于同一内部承包法律关系产生,一审一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 撤销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部判决;
- 上诉人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风险抵押金 15 万元,以 15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
- 驳回原告要求返还 28 万元垫付款及对应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 驳回公司其余上诉请求;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一、二审诉讼费按过错比例由双方分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