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某某自然人;被告(申请执行人):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某某自然人。被告与第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一二审生效判决,第三人需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共计七十余万元。诉讼阶段法院查封第三人名下三套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准备拍卖。案外人突然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继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与第三人存在借贷抵押关系,提交抵押协议、借条、转账流水,请求确认三套房产归其所有、停止拍卖处置。唐子杰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应诉,主张案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抵押材料,试图阻碍执行、逃避债务。
办案经过
唐子杰律师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核对案外人全部证据材料,逐一梳理转账凭证、抵押协议、借条中的多处矛盾疑点。首先核查银行流水,发现关键一笔转账备注为 “下单货款”,属于双方经营往来货款,并非借款,剔除该笔资金后流水总额与协议借款金额严重不符,直接戳穿资金拼凑造假事实;其次抓住不动产抵押核心法律要点,指出案涉房产仅签署书面抵押文件、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根本未设立,不能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同时梳理时间逻辑漏洞:房产 2023 年即被查封,案外人时隔一年多、法院启动拍卖才提出异议,借款到期两年从未催收、起诉维权,完全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庭审中,唐子杰逐项出示流水原件、查封文书、类案裁判规则,从资金性质、抵押登记法定要求、行为合理性三大维度完整发表质证与辩论意见,同时向法庭提示双方为同行商户、存在利益串通嫌疑,该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全部异议诉请。完整固定全部反驳证据,清晰厘清债权与物权的法律边界,完整支撑我方答辩观点。
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 案外人仅持有抵押协议、借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生效规则,抵押权未设立,仅形成普通债权,不具备物权效力,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 案外人转账流水存在货款备注、金额拼凑、长期不催收等多处不合常理情形,无法证实真实完整借贷关系,其债权真实性存疑。
- 案外人仅享有普通金钱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可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物权期待权,不满足阻却房产拍卖的法定条件,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案外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499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