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情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98 年举办结婚酒席并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四名子女,长女现已成年,其余三名子女尚处求学 / 辍学阶段。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续因性格差异频繁为家庭琐事争吵,长期互相猜忌对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缺少有效沟通,逐渐分开生产、生活,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处理。
原告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因未按期预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第二次起诉经诉前调解原告主动撤诉,本次为第三次起诉。
1.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委托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作为一般授权代理人,提出多项诉求:判决双方离婚;两名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村内两处房产分别归原、被告各自所有;主张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钱款给其妹妹对应的债权全部归原告;夫妻两笔银行大额贷款债务由二人平均分担;新增一笔向原告姐姐所借子女教育生活借款作为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身份证、婚姻登记材料、子女户籍证明、建房相关证件、银行贷款材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过往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拟佐证被告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未尽子女抚养义务等事实。
2.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同意离婚,但提出相反主张:家庭早年经济基础薄弱,房产建造、家庭经营均依靠被告亲友帮扶,家中经济收支长期由原告掌控;原告存在家暴、婚外第三者行为,原告曾因违规经营烤烟被拘留,拘留期间家庭农事、子女开销均由被告独自承担;不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转给妹妹的钱款为早年生意往来欠款;银行贷款早已清偿,不清楚原告再次借贷缘由;要求原告净身出户或将全部财产划归子女所有。
被告提交多份报警回执、医院诊疗材料、烟草执法相关文书,拟证明原告家暴、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带第三者回家等事实。
3.庭审证据认定情况
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身份、婚姻、房产基础证件全部采信;
对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婚外关系、大额私自转账的聊天、转账及卷宗材料,认定不属于直接有效证据,无其他佐证支撑,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向其姐姐的借款,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债务真实存在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烟草执法材料与离婚纠纷无关联,不予采信;其余报警记录、伤情诊疗材料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法院予以采信。
二、案件处理结果
1.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未成年子女抚养划分:两名女儿由被告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村内一层四间平房归被告所有,三层楼房归原告所有,机动车归原告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笔银行贷款本息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对应债务分担款项;财产分割款项与债务分担款项相互抵扣后,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差额款项;
5.驳回原告提出的共同债权归其所有、新增亲友借款作为共同债务等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