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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6万房款索要房屋买卖二审纠纷,代理母子被告,一、二审均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全额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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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周红笑律师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依托公证遗嘱、赡养证据、合同瑕疵多层抗辩,两级法院均认定房屋过户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全额驳回原告121.46万元房款支付诉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购房款项。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老人夫妻生前共同公证,约定涉案房屋全部份额由小儿子继承。多年后母子二人以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完成房屋过户,未实际支付XXX元房款。两名兄姐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双方属于真实房屋买卖关系,要求被告母子支付全额购房款。周红笑律师全程代理小儿子妻儿两名被告,一审、二审系统举证:母子长期赡养老人、过户仅为规避税费、合同缺失核心交易条款、老人至离世从未主张房款、此前两份公证遗嘱均明确房产归我方亲属继承。两级法院均认定案涉网签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真实法律关系为无偿赠与,原告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全额驳回原告要求支付XXX元购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审终审结果

1.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判决

2.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三万余元全部由起诉的两名原告自行负担;

3. 法院生效文书明确案涉房屋过户行为是名为买卖、实为无偿赠与,不存在应付购房款债务。

三、律师价值(周红笑律师代理房屋买卖虚假交易一、二审全流程,成功认定通谋虚伪赠与,彻底免除一百二十余万房款给付义务)

1. 完整梳理公证遗嘱核心证据,夯实房屋本应归我方当事人亲属的基础事实

周红笑律师当庭提交父母二人1998年两份独立公证遗嘱,两份文书均明确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份额指定由我方亲属单独继承,直接证明案涉房屋本就属于当事人应得遗产,老人不存在出售自有房产收取房款的真实交易意图,从根源推翻原告主张的买卖基础关系,两级法院均将公证遗嘱作为核心定案证据。

2. 多层举证证明“名为买卖、实为避税赠与”的真实交易背景

律师提交同类房屋过户操作证人证言、完税凭证、行业操作说明,完整还原当年以网签买卖合同过户仅为降低过户税费的行业通行做法,完整解释双方无真实付款意愿、无催款行为的底层逻辑,合议庭采信该客观交易背景事实,认定双方无买卖合意。

3. 逐条拆解网签合同瑕疵,论证不符合真实二手房交易惯例

周红笑律师针对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逐条质证:合同仅填写总价,完全无付款期限、交房时间、违约责任、资金交付附件等核心交易条款,与正常有偿房屋买卖文书存在巨大差异,结合老人直至离世数年从未向子女索要一分房款的客观事实,印证双方无真实对价交易的内心意思,一、二审均采纳该关键抗辩观点。

4. 举证长期赡养事实,佐证老人无偿赠与的主观意愿

律师调取邻里、亲友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我方亲属多年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全程承担老人日常照料、赡养义务,母子之间具备无偿赠与房产的亲情基础与合理动机,反观原告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进一步佐证老人不会向尽孝子女收取巨额房款。

5. 精准适用通谋虚伪民事法律行为裁判规则

一、二审庭审中,周红笑律师清晰区分表面买卖合同、隐藏赠与行为两层法律关系,引用民法通谋虚伪行为裁判逻辑:双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仅为过户手段,真实内心意愿是无偿赠与,虚假买卖约定不产生房款给付的法律约束力,完整搭建法律说理框架,两级法院均依据该理论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6. 驳斥原告“签订合同视为放弃遗嘱继承”错误法律观点

原告主张签署买卖合同等同于放弃公证遗嘱继承权,周红笑律师援引继承法放弃继承法定要件,明确放弃继承必须出具书面明确声明,仅办理过户、签署网签合同不构成放弃继承的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全程接受老人房产赠与,不存在放弃遗产的行为,彻底推翻原告核心诉讼逻辑。

7. 虚假房屋交易一、二审标准化办案流程

针对亲属间为避税走买卖过户、其他兄弟姐妹事后起诉索要大额房款案件形成成熟服务:调取老人公证遗嘱固定权属基础;收集长期赡养证人证言;对比网签合同与标准二手房合同条款差异;提交同类避税过户行业佐证;运用通谋虚伪行为法理分层辩论,一、二审连贯抗辩,彻底免除上百万房款支付责任。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父母生前公证房产归某一子女,亲属间走网签买卖过户避税,其他兄弟姐妹多年后起诉索要百万购房款,可委托周红笑律师处理一、二审:

1. 长辈留有公证遗嘱,明确房屋由己方亲属单独继承;

2. 亲属间仅为少交税签订空白网签买卖合同,从未实际转账支付房款;

3. 长辈在世数年从未主张、索要所谓购房款项;

4. 己方长期赡养老人,起诉方极少履行赡养义务;

5. 原告主张签合同即放弃遗嘱继承,要求支付百万级房屋对价。

周红笑律师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依托公证遗嘱、赡养证据、合同瑕疵多层抗辩,两级法院均认定房屋过户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全额驳回原告121.46万元房款支付诉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购房款项。


  • 2016-11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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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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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B座618
1996年始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2007年创办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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