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情
劳动者入职矿业企业从事技术管理相关岗位,入职初期企业未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双方补签多份劳动合同并完成续签。用工期间,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就薪资标准、离职、社保补偿、经济补偿产生重大分歧。
劳动者因工作事宜提交请假申请,在未获企业书面审批的情况下离岗,企业据此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主张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劳动者不认可企业解除理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法院起诉,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劳动者委托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作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参与全流程诉讼,提出多项诉求: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差额工资、返还入职时扣除的风险保证金、支付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同时认可仲裁裁决中社保损失、经济补偿金的认定结果,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企业当庭抗辩:劳动者擅自离岗属于旷工,劳动关系早已自行解除,无需承担社保损失与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的高额年薪、拖欠工资、保证金、双倍工资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部分诉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在本案审理,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劳动合同附页签字、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意图佐证自身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庭审阶段双方分别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矿井工作台账等多组证据,法庭逐一组织质证并对证据证明效力作出认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1.全部驳回企业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当日正式解除;
3.判令企业向劳动者足额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产生的社保损失;
4.判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5.驳回劳动者主张高额拖欠工资、返还风险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求属于独立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作处理;
6.本案诉讼费用由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分摊;
7.企业若未按期支付款项,需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