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山东省某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本案系以黄金销售为包装的大型网络传销刑事案件。涉案平台企业于 2019 年成立,对外宣称黄金实物投资项目,采用 “高价购金、买黄金送黄金” 模式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将购金款项作为入会门槛;同时设计多层级推广计酬规则,参与者发展下线可额外获得黄金赠送、收益加速返还奖励,以此诱导参与者持续拉新人入局,逐步搭建起层级清晰、规模庞大的传销网络。
当事人于 2020 年初扫码下载平台 APP 注册投资,后期持续拓展下线人员,逐步晋升为团队管理人员,后被纳入平台核心管理圈层,先后担任区域战区副职管理人员,协助战区负责人统筹华东XX市场,主要负责传达平台会议部署、制定区域拓客计划、协调片区市场运营、挖掘拓展市场资源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与电子数据鉴定,当事人名下登记 4 个平台账户,个人所处层级达 24 层,名下下线体系延伸 26 层,有效下线人员八千余人。案件侦办、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属于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认定其对传销组织扩张起到关键作用,建议从重量刑。
三、办案经过
家属在案件移送法院审理阶段委托戴颖律师担任当事人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戴颖律师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卷宗上万页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讯问笔录、鉴定材料,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仅凭当事人的管理头衔,直接认定其为传销主犯,该认定与客观行为、实际权责严重不符。
(一)深度拆解案件事实,区分 “头衔” 与 “实际作用”
戴颖律师通过对比全案高管供述、平台运营制度、资金流向记录梳理关键事实:
- 当事人并非平台发起、设立者,无出资、创立公司行为,最初也是被宣传吸引入局的普通投资者;
- 当事人仅为战区副职,全部工作内容均执行上级核心管理层下达的指令,无平台制度制定、资金管控、顶层决策权限;
- 平台扩张、运营模式、返利规则均由公司顶层人员设计,当事人仅负责区域信息传达、市场协调等辅助性事务,无法独立决定市场政策、收益分配。
据此形成核心辩护观点:当事人在整个传销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二)针对控方核心指控,形成完整书面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反驳:当事人属于早期参与者、担任战区管理职务,推动组织壮大,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认定从犯。庭审中戴颖律师围绕证据逐一质证、辩论:
- 区分传销组织顶层决策者与中层执行管理人员,司法解释认定 “组织者、领导者” 核心标准为是否参与策划、管控资金、制定计酬制度,当事人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
- 下线人数、层级规模仅为客观结果,不能反向推定当事人起关键推动作用,庞大下线体系由平台顶层制度驱动,当事人仅被动执行推广任务;
- 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隐瞒、翻供行为,具备坦白从宽法定情节。
(三)多轮沟通承办法官,夯实减轻处罚依据
庭审结束后,戴颖律师向承办法院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附同类传销案件裁判参考案例,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系统论证当事人从属地位,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充分保障当事人量刑权益。
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曾两次申请延期补充侦查,戴颖律师全程跟进补充侦查全部新证据,逐一核对新增审计、电子数据材料,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不放过任何一处可从轻、减轻的事实细节。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核查全案证据,采纳戴颖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
- 认定当事人虽具备战区管理职务,但仅执行上级安排,在传销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公诉机关 “当事人系关键组织者、领导者” 的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 结合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最终判决:当事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涉案未追缴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