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JXX, 女,1974 年 4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被告:XXX,经营场所脱敏地址。
经营者:SXL, 男,1988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JXX 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J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J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买二手汽车款 88000 元;2、判令被告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原告购车款 264000 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额外支出 26000 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 年 12 月底,原告向被告购入二手大众迈腾轿车,成交价 88000 元,首付 9000 元,余款办理银行贷款。2025 年 6 月原告评估车辆时发现车辆有多笔保险维修记录,认为被告隐瞒重大事故构成欺诈,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XXX辩称:购车时原告知晓车辆存在出险记录,低价购车可佐证原告知情;原告因二手车行情下跌恶意起诉,解除合同已超除斥期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双方无争议事实:2022 年 12 月底原告在被告处购入涉案迈腾车辆,车辆号牌、车架、发动机号脱敏。原告微信支付首付 9000 元,剩余款项办理银行分期,贷款资金转入脱敏贸易公司账户。2025 年 6 月原告评估车辆后起诉。审理中原告申请车辆鉴定,却逾期未缴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回委托。
法院对争议事实认定:
原告提交车辆保险维修报告,无法证实车辆存在更换车架、发动机、变速箱的法定重大事故,不足以证明欺诈,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市场价格截图无其他佐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证人系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能单独定案,原告认可被告证人陈述售车时已告知车辆有出险记录的内容,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消费欺诈需举证被告故意隐瞒重大事故。原告仅举证保险维修记录,无法证明车辆存在核心大件损毁的重大事故;其申请鉴定后放弃缴费,核心事实无专业鉴定意见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JXX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85.00 元,由原告 J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