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 男,1976 年 2 月 3 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脱敏地址。
原告:XXX, 女,1980 年 3 月 13 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脱敏地址。
原告:WCE, 女,1951 年 3 月 9 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脱敏地址。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YT, 男,1981 年 8 月 2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脱敏地址。
被告:某XX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BSL,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JB,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LT, 男,1981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脱敏地址。
被告:某地XX濮阳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YY,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该公司员工。
原告 XXX、XXX、WCE 与各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6 年 2 月 1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孙洪涛、某XX石家庄XX公司代理人到庭,LT、某地XX濮阳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 WYT 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等损失合计 298131.85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多车相撞致亲属身亡,主责车辆投保足额保险,无责车辆投保交强险,各方对赔偿金额、无责赔付义务存在分歧,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某地XX濮阳XX公司抗辩:无责车辆未与死者直接碰撞,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某XX石家庄XX公司主张先扣除无责限额后按 70% 主次责赔付,不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系三原告近亲属,事故认定主责、次责、无责划分清晰;多车同起事故下无责车辆交强险应当履行无责赔付义务,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共计 337911.5 元,剔除无证据车损诉求。
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判决:
一、某地XX濮阳XX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 18064.6 元;
二、某XX石家庄XX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内合计赔付 278067.25 元;
两项赔偿款合计 296131.85 元,判决十五日内支付至原告账户。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885.99 元,由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原告仅负担 15 元。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法条保留)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