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法定代表人:DHP,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LS L,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MXH, 男,脱敏出生信息,汉族,被告单位员工。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立案,原告申请鉴定后案件中止,2025 年 11 月 10 日恢复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代理人孙洪涛、被告代理人 MXH 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付车辆损失 329800 元、鉴定费 16490 元、施救费 15000 元,合计 361290 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主车投保车损险,保险期内驾驶员驾车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推定全损。原告理赔遭拒,诉至法院并提交事故认定书、保单、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全部证据。
被告辩称:鉴定残值定价偏低,挂车未投保应扣除对应施救费,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主车投保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车辆修复费用超保险价值,认定推定全损,车辆残值 27000 元;原告支出鉴定费 16490 元、施救费 15000 元,挂车未投保车损险。
法院裁判观点: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拒绝回收残值,采信鉴定残值金额;酌情扣减挂车施救费 6000 元;依据保险法,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车损 329800 元、鉴定费 16490 元、施救费 9000 元,总计 355290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359.6 元,原告承担 45 元,被告承担 3314.6 元。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