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CGF, 女,1964 年 11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 Z, 女,1969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原告 CGF 与被告 XXZ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2 月 27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代理人孙洪涛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自 2021 年 1 月起按月息 2% 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0 年被告借款 20 万元,约定月利率 2%,到期后归还本金 10 万元,利息仅付至 2019 年 6 月,剩余本金长期拖欠,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借贷协议书、证人证言、微信催款记录佐证借贷事实,法院采信借款协议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因信息矛盾不予认定。
法院查明:双方借贷合法有效,尚欠本金 10 万元;2020 年 8 月 20 日后法定利率上限调整,原告诉请月息 2% 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仅支持年利率 12.4% 计息。
依照《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 10 万元,并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4% 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脱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法条保留,无脱敏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