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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过户受阻,孙洪涛律师代理买家追回全部垫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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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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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涛律师代理购房人整理定金转账、缴费凭证全套证据,围绕费用实际受益主体展开法律论证,法院认定被告返还全部定金及垫付税费、物业费、维修基金,为当事人挽回四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X案号)

原告:XX, 男,1987 年 05 月 02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X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X, 男,1987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X地址。

原告 XX 与被告 W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6 年 4 月 2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2.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40000 元;3. 退还原告垫付物业费、维修基金、税费合计 27164.68 元;4. 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原告支付 2 万元定金,并垫付房屋相关税费、物业费、维修基金,被告逾期拒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答辩:交易受阻系开发商、中介客观原因,自身无违约;仅同意退还定金,原告垫付费用收款方并非被告,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原告足额支付定金并垫付各项费用,房屋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被告为各项费用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因被告非恶意违约,不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本金 20000 元及全部垫付费用。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双方《买卖定金协议书》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税费、物业费、维修基金合计 47164.68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被告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X)

法官助理(脱X)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脱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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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涛律师自2009年正式执业,深耕张家口怀来地区法律服务十余年,现任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扎根怀来本地,熟悉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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