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X案号)
原告:XX, 男,1987 年 05 月 02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X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X, 男,1987 年 8 月 20 日出生,汉族,现住脱X地址。
原告 XX 与被告 W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6 年 4 月 2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2.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40000 元;3. 退还原告垫付物业费、维修基金、税费合计 27164.68 元;4. 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原告支付 2 万元定金,并垫付房屋相关税费、物业费、维修基金,被告逾期拒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答辩:交易受阻系开发商、中介客观原因,自身无违约;仅同意退还定金,原告垫付费用收款方并非被告,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原告足额支付定金并垫付各项费用,房屋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被告为各项费用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因被告非恶意违约,不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仅退还本金 20000 元及全部垫付费用。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双方《买卖定金协议书》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税费、物业费、维修基金合计 47164.68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被告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X)
法官助理(脱X)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