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 女,1979 年 7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配偶。
被告:SWG, 男,1981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SXX, 女,1968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某大数据产业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大型建筑企业,住所地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XXX, 男,1972 年 5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多名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5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各方代理人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修车款 171776 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理由:原告车辆停放工地,被挖掘机撞击受损,多方互相推诿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维权。
各方被告分别答辩:挖掘机司机及雇主主张原告违规停车、总包方有管理过错;建设单位称安全责任归总包;总包方主张原告擅自进入危险场地、分包方担责;XXX(孙洪涛律师代理)辩称其与挖掘机雇主仅为承揽关系,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自行承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挖掘机受 SXX 雇佣作业致车辆损毁,总包工地现场管理疏漏,无证据证实原告违规停车;车辆损失合计 180364.8 元,划分责任由 SXX 承担 80%、某大型建筑企业承担 20%,驳回要求 XXX 承担赔偿的主张。
依照《民法典》侵权、劳务责任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 S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 144291.84 元;
二、被告某大型建筑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 36072.96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53.65 元,由 SXX、某大型建筑企业按责任比例分担。
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