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C, 男,1978 年 4 月 28 日出生,财务总监,住脱敏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险保定支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ZT,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该公司员工。
被告:LX, 男,1992 年 1 月 17 日出生,农民,住脱敏地址。
原告 XXC 与某财险保定支公司、L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4 月 1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原告及代理律师孙洪涛到庭,被告 LX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94998.76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LX 驾车全责碰撞原告车辆,致原告受伤、车辆财物受损,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与 200 万三者险,双方理赔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答辩称仅在保险限额赔付,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LX 未提交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由 LX 全责,原告住院治疗,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告月固定工资 12000 元,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 58253.76 元,酌情认定财物损失 1000 元,不支持不确定十三薪、年终奖诉求;鉴定费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未超保险限额,LX 无需另行赔付。
依照《民法典》《保险法》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判决:
一、某财险保定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原告 58253.76 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87.48 元,由某财险保定支公司承担 666.85 元,原告自行承担 420.63 元。
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法官助理(脱敏)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