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原告诉求合计12.4万元|库XX于欣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内容###案情简介
双方口头约定合伙经营红酒、会所项目,原告转账84000元入伙,占有30%合伙份额。后续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30%合伙份额以90000元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主张转让协议附资金到账生效条件,第三人未付款故转让未生效,诉请解除合伙、退还84000元入伙费、分配2023年8月至次年4月利润40000元,合计主张124000元。被告抗辩转让协议已成立生效,原告债权应向受让第三人主张,无权要求被告退钱分红。
###办案经过
于欣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完整提交转账凭证、三方股份转让协议、原被告及第三人微信聊天记录全套证据;围绕附生效条件法律规定展开抗辩,区分合同付款义务与法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边界,举证第三人已实际参与合伙经营、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指出手写备注不属于合法生效条件,原告诉求主体错误,全部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手写资金到账备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第三人已实际参与合伙,双方合伙关系已因转让解除;全额驳回原告解除合伙、退还出资、分配利润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任何给付义务。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附生效条件法律规则,举证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法院全部驳回原告124000元的诉讼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