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主张双倍工资等合计10.9万元|库尔勒于欣律师代理劳务公司,厘清用工主体免除全部赔付责任
##内容###案情简介
劳动者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种菜工作,入职后未签署规范劳动合同,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诉求确认2023.1.1-2024.2.28存在劳动关系,主张14个月双倍工资42000元、社保补偿金4500元、三倍加班费63000元,总计109500元。用工单位追加人力资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劳动者主张空白签字文件被私自填写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公司未实际招录、培训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于欣律师代理人力资源劳务公司参与仲裁庭审,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工资代发流水、三方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区分实际招录主体与代发工资的劳务中介法律定位,举证劳务公司仅代为发放薪酬,从未实施招聘、用工管理行为,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结合劳务派遣协议条款说明劳动者不在官方派遣人员名单内,相关未签合同、加班、社保争议责任均应由实际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定劳动者与水利管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用工单位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驳回社保补偿金、加班费诉求,人力资源劳务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付义务,于欣律师代理方无任何款项给付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区分用工主体与代发中介法律边界,举证无实际用工行为,仲裁裁决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