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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刑事案|血液乙醇含量163mg/100mL|库尔勒于欣律师辩护,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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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醉驾全案从轻情节,出具不起诉辩护意见,与检察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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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刑事案|血液乙醇含量163mg/100mL|库尔勒于欣律师辩护,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内容###案情简介

行为人凌晨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城区道路行驶,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行为人无交通事故、无违法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免于刑事追诉,不留犯罪记录。

###办案经过

于欣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完整调取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笔录、取保候审材料等全部案卷证据;结合行为人初犯、偶犯,案发未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案发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相对不起诉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充分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诉法不起诉适用条件,指导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结果

检察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无需移送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刑事处罚,无犯罪案底留存。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醉驾全案从轻情节,出具不起诉辩护意见,与检察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


  • 1970-01-01
  • 被告
  • 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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