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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女子组团骗婚跑分,律师精准辩护实现从轻、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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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舒絮律师 在线
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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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籍女子涉骗婚、帮转移诈骗赃款,多名律师分别围绕自首、立功、全额退赃、家庭困境等提出从轻辩护。游舒絮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三名被告人全部获从轻处理,其中一人成功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完整脱敏)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YXX(护照号码脱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女,1996 年 8 月 15 日出生,在华暂住详细地址脱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姓名脱敏),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X(护照号码脱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女,1990 年 2 月 17 日出生,在华暂住详细地址脱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 年 7 月 24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YXX(护照号码脱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女,1993 年 10 月 10 日出生,在华暂住详细地址脱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 年 6 月 25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姓名脱敏),律所名称脱敏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文书编号脱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YXX 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 XXX 犯诈骗罪,被告人 YXX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检察员姓名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YXX、XXX、YXX 及辩护人、翻译人员姓名脱敏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 YXX 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1.2023 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 YXX 隐瞒自己原有婚育情况,经由多名另案起诉人员介绍,以假意结婚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彩礼钱等 60000 元。被告人 YXX 在被害人家生活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即与被告人 XXX 一起逃走。2023 年 7 月份,被害人亲属已追回损失 46000 元,其中向被告人 YXX 追回 28500 元。

2.2023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 YXX 明知他人在丽水实施以假意结婚方式骗取他人彩礼犯罪行为,仍然经他人介绍,多次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转入的赃款 70000 余元。

二、被告人 XXX 诈骗犯罪事实

2023 年 5 月 16 日,被告人 XXX 隐瞒自己原有婚育情况,冒用他人身份,经由多名另案人员介绍,以假意结婚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彩礼钱等 52000 元。次日,被告人 XXX 即与被告人 YXX 一起逃走。被告人 XXX 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 23000 元。

三、被告人 YXX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23 年 5 月至 11 月期间,被告人 YXX 明知他人在丽水实施以假意结婚方式骗取他人彩礼犯罪行为,仍然多次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多人转入的赃款 120000 余元,期间,被告人 YXX 收取手续费等好处 1000 余元。

2024 年 7 月 4 日,被告人 XXX 主动投案,并劝说被告人 YXX 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 YXX 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对应证据,认为 YXX、XXX 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YXX、YXX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YXX 属情节严重。YXX 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意见

被告人 YXX 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当事人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从轻量刑。

被告人 XXX 指定辩护人游舒絮辩护意见:当事人自首、规劝同案投案构成立功,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家中年幼子女需照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 YXX 辩护人辩护意见:当事人未参与骗婚、获利微薄,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在国内组建家庭,两名幼子需要照料,对国内法律认知不足,社区愿意配合矫正监管,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案件全部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退赔谅解、获利、归案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三名被告人护照各 1 本、手机各 1 部。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YXX 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1000 元并预缴罚金。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YXX 两罪并罚建议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罚金;XXX 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YXX 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案证据包含被告人身份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文书、彩礼给付凭证、婚姻相关材料、谅解书、银行及线上支付流水、出入境记录、立功认定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材料等,全部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YXX、XX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婚育情况假意结婚骗取彩礼,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YXX、YXX 明知款项系诈骗犯罪所得,提供账户接收、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YXX 涉案金额大,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全额上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采纳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 Y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3000 元;刑期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二、被告人 X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刑期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剩余款项。

三、被告人 YXX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罚金已缴纳)。

四、YXX 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YXX、XXX 未足额缴纳财产刑时,扣押手机用于执行财产判项;YXX 扣押手机予以发还;YXX、XXX 扣押护照发还本人;YXX 扣押护照由公安机关移交社区矫正机构保管。

上诉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信息脱敏)

审判员(信息脱敏)

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代书记员(信息脱敏)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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