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XXX,男,1974 年 7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业 A(索道安装类),住所地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法定代表人:ZXX。
被告:企业 B(电力工程类),住所地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法定代表人:XX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险分公司,住所地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法定代表人:LC。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公司员工。
原告 XXX 与三家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追加企业 B、保险分公司为共同被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89929.74 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经介绍前往企业 A 外地工地驾驶铲车,作业时车辆故障侧翻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原告受两企业雇佣务工受伤,企业 B 投保雇主责任险,各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 A 答辩: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实际雇主为企业 B;原告擅自离岗玩耍、违规操作致事故,损失自行承担;己方垫付医药费、车辆受损损失要求原告抵扣赔偿。
企业 B 答辩:原告系企业 A 员工,原告自身过错造成事故;已投保雇主责任险,若需担责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分公司答辩:自身非适格被告,承包商雇工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伤残鉴定标准与保单约定不符,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具备铲车操作资质,企业 A 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原告作业途中车辆侧翻受伤,住院 18 天,两次司法鉴定认定伤残等级、三期时长;企业 B 为案涉项目投保雇主责任险,原告列入被保险人名单,保险期间覆盖事故发生时段。
法院采信原告立案前工友证言,驳回各被告所称原告擅自离岗玩耍的抗辩;认定保险机构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院裁判要点:
原告与企业 A 成立劳务关系,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原告自担 40% 责任,企业 A 承担 60% 赔偿责任;
保险分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需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
原告操作属职务行为,无故意、重大过失,无需赔偿企业 A 车辆损失;
核算原告全部合理损失,抵扣企业 A 已垫付费用后,作出分项赔付判决。
判决内容:
企业 A 赔付原告剩余损失 10062.34 元;
保险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 140015.58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过错分摊。
不服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