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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索要拆桥赔偿,游舒絮律师代理村集体全盘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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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自建桥梁被拆除起诉村集体及负责人索赔,游舒絮律师代理两被告,围绕桥梁权属、施工人不享有物权、负责人属履职行为充分答辩,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无责胜诉。

案件详情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XXX,男,1967 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MYN,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脱敏,住所地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5 年 9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XXX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两次庭审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案件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拆桥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其为案涉耕地承包人,自行出资修建桥梁,被告未通知、未补偿擅自拆桥,侵害自身财产权益。

两被告由游舒絮律师统一答辩:1. 桥梁属村集体公共项目设施,原告仅为施工人,不享有物权,工程款已结清;2. 集体拆除自有公共设施系合法行使所有权,不构成侵权;3.XXX 系法定代表人,相关行为均为履职,并非适格被告,应驳回对其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桥梁属于政府垦造耕地项目规划施工内容,原告系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后村集体拆除旧桥并原址重建。原告单方制作的费用单据、村民证明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桥梁物权归属建设单位,原告仅履行施工义务,无法取得案涉桥梁物权;法定代表人行为系履职,责任由集体承担。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书记员(信息脱敏)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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