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X)
上诉人 (原审原告):YXX,女,1969 年 11 月 12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详细地址脱X,公民身份号码脱X。
委托诉讼代理人:ZZL,某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企业名称脱X,住所地详细地址脱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X。
法定代表人:LSW。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YXX 因与被上诉人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基层法院脱X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判令企业支付两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 判令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 判令企业补缴多年社保;5. 一二审诉讼费由企业承担。二审上诉人撤回补缴社保诉求。
事实理由:在职期间企业未缴纳社保,两次十级工伤,离职时未足额享受工伤医疗补助,一审未适用多次工伤计发规则,判决有误。
被上诉人答辩(游舒絮律师代理意见):员工离职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无权主张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已参保,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由基金足额发放,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请同上诉前四项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YXX2010 年 3 月入职该企业,2025 年 1 月离职,在职两次工伤均评定十级,离职后工伤保险基金已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离职时达退休年龄,无权主张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已申领到位,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无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同一单位多次工伤,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按最高等级仅享受一次;当事人离职已满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就业补助金条件,社保缴纳问题不影响本案待遇认定,原告诉求无依据。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信息脱X)
审判员(信息脱X)
审判员(信息脱X)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信息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