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XXX,男,1944 年 5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WXM,某律所律师;YT,某律所律师。
原告:XXX,女,1967 年 5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女,1977 年 7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被告:MJG,男,1980 年 3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身份证号码脱敏。
原告 XXX、XXX 与被告 XXX、MJG 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 XXX 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至中院亦维持原裁定。诉讼中追加原告 XXX 参与诉讼,两次开庭审理,各方代理人、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审理终结。
原告 XXX 诉求:确认案涉房屋产权份额,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案涉房屋为其与已故配偶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被告拒不配合分割办证。
原告 XXX 诉求:分割房屋、确认自身继承份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其系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之女,享有转继承权利。
被告 XXX 答辩认可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认可 XXX 享有转继承权,并提出各方分割方案。
被告 MJG 辩称无法认定抚养关系,否认 XXX 继承资格,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查明:XXX 与死者婚后购置案涉房产,仅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未过户;死者幼年随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晚于死者去世;另有家族顶嗣合约等相关证据。
法院裁判观点:案涉房屋一半权益为死者遗产,继父构成第一顺位继承人,继父去世后相应份额由 XXX 转继承;户口、顶嗣合约不影响抚养关系认定,遗产未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房屋未完成完整物权登记,过户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案涉房屋土地及使用权益 XXX 占 5/8,XXX、XXX、MJG 各占 1/8;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四方按比例分担。
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