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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水银涉嫌故意伤害案:徐应超律师介入,最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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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应超律师 在线
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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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案一旦坐实,便是重罪;即便未遂,也可能留有案底。本案中,徐应超律师精准锚定“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这一法定免罚要件,敏锐识破报案人借刑事案件施压勒索的动机,并借助走访证人还原事实真相。仅用半年时间,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撤销案件,让当事人彻底洗脱嫌疑,无犯罪记录、无民事赔偿,全身而退。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经过

当事人与受害人系同事,受害人长期刻意接近、骚扰当事人妻子,当事人多次警告无果后心生不满,意图简单教训对方。当事人打碎水银温度计,将水银倒入受害人日常使用的办公水壶,投放后立刻心生悔意,深知水银存在剧毒,担心造成人身伤亡,当晚返回公司倒掉水壶内水银,并反复冲洗水壶后放回原处。全程未造成受害人身体不适、中毒就医等任何损害后果。三个月后双方工作矛盾再次激化,受害人翻出水银一事,拿出事前拍摄的水壶照片要挟当事人夫妻离职,否则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为息事宁人被迫夫妻二人一同辞职,但受害人仍不罢休,时隔半年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遭他人投毒故意伤害。公安机关以投毒恶性案件立案,传唤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如实陈述投放水银又清洗水壶的全部经过,公安机关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意识到刑事风险后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面临罪名及刑事处罚标准

若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当事人将留下终身犯罪记录,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受害人还以此要挟索要高额赔偿,当事人同时面临民事索赔压力。

律师辩护突破点与撤案辩护成果

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证据材料,提出三层完整辩护逻辑,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第一,当事人实施投放行为后,主动消除危险、清洗水壶,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依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身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第二,报案距离投放行为已过去半年,公安机关前往公司提取涉案水壶,未检出任何水银残留,仅有受害人单方口供与模糊照片,无客观物证佐证伤害行为,案件事实不清、关键证据缺失。第三,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长期骚扰当事人配偶在先,后续借所谓投毒事件逼迫当事人丢掉工作,报案本质是报复、要挟,存在借机索要赔偿的勒索动机,报案陈述客观性存疑。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走访公司多名同事核实二人矛盾起因。公安机关经补充询问多名证人,查实受害人骚扰、要挟离职等全部事实,认可律师提出的全部疑点与法律观点,认定本案证据不足、无实质危害后果,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历经半年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彻底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无任何犯罪记录留存。


  • 1970-01-01
  • 嫌疑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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