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潘XX等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附带民事)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冯运华律师 在线
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经营数额3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冯运华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赔偿权利人取得谅解等多维度从轻情节,成功推动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当事人免于实际羁押,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阶段的显著成效。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潘XX等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附带民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3年,被告人潘XX通过互联网平台购进无标开关、插座,雇佣工人在无标产品上打标,非法制造假冒XXX、XX、XX、西门XX等品牌开关插座产品并销售。被告人潘XX、潘XX、刘XX等人分工负责制造、包装、销售。被告人邓某某自2022年7月起从潘XX处大量购进假冒XX、西门XX品牌开关插座,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3.374297万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XX、西门XX四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
一、被告人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X元;
二、被告人潘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40000元;
(中略)
九、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其余被告人均获刑,略)
十三、在案扣押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邓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
(民事赔偿部分略)


  • 1970-01-01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冯运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冯运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冯运华律师
14107201****4607 执业认证
  • 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 红旗区牧野路与向阳路交叉口西南角临街楼15层
冯运华律师,专注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侦查阶段会见、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审查起诉争取不起诉、认罪认罚从轻;法院庭审罪轻...
  • 186 3731 1100
  • 18637311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