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女,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彭XX(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彭XX原系夫妻,2018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将双方共有的青岛某房产归男方所有。2022年7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男方就该房产补偿女方27万元,分五年付清(至2027年7月1日前)。2025年5月,原告询问付款事宜,被告明确拒绝支付,并表示只愿给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构成预期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折价款27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补充协议》的性质认定及被告能否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接受原告委托后,信之源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发现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付钱""只给5万",该表态已构成《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律师研判后认为,虽然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的拒绝行为已使原告的债权实现面临现实风险,完全符合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无需等待期限届满即可起诉。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补充协议》系"赠与",在付款前可任意撤销。信之源律师有力反驳:该协议签订于离婚两年后,内容涉及房产折价补偿与抚养费清算,是双方对离婚协议未竟事宜的重新安排,具有对价性和结算性质,绝非单方无偿赠与。法院采信该观点,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拒付行为违背诚信,构成预期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全额支付27万元。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高效推进,律师精准把握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履行期届满前成功为客户锁定胜诉权益,避免了长期等待和执行风险。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X房屋折价款27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补充协议系对房产归属及折价补偿的结算性约定,并非赠与,被告不得单方撤销;
被告在诉讼中明确拒绝付款,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464条第2款(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第509条第1款(全面履行义务)、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第1076条第2款(离婚协议效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