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1992年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张XX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双方签订《陪考营项目分红款确认书》,约定原告负责的陪考营项目净利润超过361,505.8元的部分,作为原告下一年度分红。原告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考核期内超额完成业绩,核算应得提成1,394,279.2元,但公司拒绝支付。2023年8月18日,原告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该"分红"系基于合作关系的利润分配,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该项目亏损严重,不存在分红条件。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陪考营项目分红款确认书》所约定的"分红"性质认定,以及公司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接受原告委托后,信之源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关键证据:确认书明确约定"该分红奖金发放不受离职影响",且原告并非公司股东,该"分红"实为基于其劳动成果的业绩提成。律师还收集了原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多次向王XX发送陪考营财务报表、业绩统计表等,王XX未对数据提出异议;另有一份2023年1月的录音,王XX在协商中亲口提及"里外里160多万……我现在拿一次性拿出来这么多钱。没有",间接印证了公司对欠款金额的认知。
庭审中,信之源律师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陪考营项目的全部营收、成本数据,且原告已提交初步核算依据,公司若主张亏损应承担举证责任。律师还强调,确认书中"分红"一词虽不规范,但结合原告身份(非股东)、协议目的(业绩激励)及支付方式(按月发放),其性质应为劳动报酬中的提成或奖金,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面对公司提交的不完整收入数据(仅含淘宝、XX店,遗漏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将全部员工工资计入项目成本等扩大成本行为,律师逐一指出其逻辑漏洞,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原告方主张,支持了全部提成及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张XX与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X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提成1,394,279.2元;
公司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428.64元;
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原告非公司股东,"分红"约定实质为基于劳动成果的提成或奖金,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负责期间的项目营收及成本构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完整举证责任,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采信原告关于提成数额的主张;
公司欠付劳动报酬,原告据此提出被迫解除,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足额支付工资)、第38条第1款第(二)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第46条第(一)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