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侯XX;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某、刘瑞云,均为河南XX律师。被告:中国某某某某某联勤某某部队第某某某医院;负责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南XX律师)、张XX、刘XX。
侯XX因下腹部坠胀伴排便不畅 3 月余入住案涉医院消化内科,行肠镜下结肠、直肠多发息肉切除术,术后出现肠穿孔,急诊实施腹腔镜探查 + 回肠造口术;数月后再次入院行回肠造口还纳术,术后出现肺部感染、肠梗阻、吻合口瘘等严重并发症。侯XX先后辗转河南省肿某某医院、河南省某某医院、东部某某某某医院、南京某某某某附属某某医院、平煤某某医疗集团总医院多次接受手术、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救治,先后多次实施肠切除、造瘘、切口疝修补等手术,最终构成九级伤残。
侯XX主张案涉医院手术操作不当,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肠穿孔、多次手术、伤残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起诉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483778.05 元,并由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医院答辩意见:医疗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金额,无医嘱外购药不予认可;出院营养费计算周期过长;护理费、护工费存在重复计算,重症监护期间不应另行计取护理费;部分交通费、住宿费无正规票据或与就医无关;护理用品费、复印费无合规票据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申请就手术包是否过期重新鉴定。
三、办案经过
-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 审理中侯XX申请两项司法鉴定:一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二是自身伤残等级。法院依法委托对应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 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侯XX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医院过错与患者自身因素为损害后果同等原因。侯XX垫付伤残鉴定费、医疗过错鉴定费合计 11200 元。
- 医院针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手术包未过期、鉴定结论有误。鉴定中心两次出具书面回复,释X手术包失效时间以病历标注为准,且鉴定结论系综合全部诊疗事实作出,并非单一依据手术包问题;法院亦向鉴定机构完成鉴后答疑,确认鉴定意见客观合法。
- 法院组织双方对全部病历、医疗票据、交通住宿票据、购物收据、鉴定文书等证据完成举证、质证,结合双方陈述核查各项损失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
- 法院核算侯XX住院、门诊、合规外购药、护理、交通、住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全部合理损失,划分医院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同时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被告中国某某某某联勤某某部队第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侯XX各项损失共计 413660.21 元;
- 驳回侯XX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诉讼费 8556.67 元,由侯XX承担 1051.67 元,被告医院承担 7505 元;
- 若义务人未按期足额给付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理由
- 责任划分依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医患双方为损害同等原因,故医院对全部合理损失承担 50% 赔偿责任,另单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 证据与损失认定规则(1)医疗费:医疗损害属于侵权纠纷,医保报销不能减轻侵权医院赔偿责任;仅支持与本次损害相关、具备正规票据且对应病情的住院、门诊、外购药品费用,无票据、无关联的支出不予认可;(2)三期费用:结合住院天数、医嘱、人身损害评定规范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区分病情轻重分段认定护理人数与护理时长,护工费与护理费重复部分不予支持;(3)交通、住宿、护理器具费用:仅认可与就医、转院、司法鉴定匹配、具备合规票据且具备合理性的支出,重复、无依据的家属交通开支不予采信;(4)伤残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侯XX年龄、九级伤残赔偿系数计算;(5)鉴定费:实际产生的伤残、因果关系鉴定费用全额计入损失总额。
- 对医院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鉴定机构已书面答复医院异议,鉴定结论系综合全案诊疗行为、损害发展全过程作出,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医院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三)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基本规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认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加倍付息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