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夏XX、胡XX、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祁某某。被告:平顶山市某某保健院;负责人:岳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卢X某律师。
产妇夏XX因妊娠 40 周合并妊娠期糖尿病入院顺产,静滴催产素试产过程中突发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剖宫产娩出女婴刘XX,出生后一度被判定无生命体征搁置,亲属发现尚有呼吸心跳后二次抢救,最终多脏器衰竭离世。原告方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多处过错,起诉主张医院赔偿母女二人死亡对应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31 万余元。医院答辩称胎儿体重评估在合理误差、无剖宫产指征、抢救流程合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鉴定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三、办案经过
-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
- 依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分别对产妇、新生儿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出具两份鉴定:医院对产妇死亡同等责任(50%),对新生儿死亡主要责任(75%)。
- 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多项异议,鉴定机构书面答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医院重新鉴定申请未被采纳。
- 双方提交病历、缴费票据、鉴定报告、医学教材等证据质证,法院核对各项损失票据、垫付费用,核算赔偿金额。
四、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 被告向四原告赔偿产妇夏XX死亡各项损失 527046.7 元;
- 被告向刘XX赔偿新生儿刘XX死亡各项损失 651180.55 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6628 元,医院承担 15000 元,原告方承担 1628 元;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裁判理由
- 司法鉴定证实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母女二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按 50%、75% 责任比例划分赔偿;结合损害后果分别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万、6 万元。
- 医院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鉴定意见经书面回复、鉴定人出庭质证,不存在重新鉴定法定情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 核算损失时扣除医院垫付丧葬费、未缴新生儿医疗费;新生儿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其父刘XX,其余原告无权主张婴儿死亡赔偿。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