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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院重症手术维权,律师理清全部合理损失拿到 35 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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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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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代理患者全程维权,梳理多家医院完整诊疗记录,固定医院延误处置、病情管控失当的关键过错;协助启动医疗过错及伤残鉴定,针对医院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全部异议逐一质证辩驳,厘清医保不抵扣赔偿的裁判要点,合理主张双人护理、出院护理等诉求,最终法院认定同等责任,为当事人争取 35 万余元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
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律师、张XX。
张XX因咽痛就诊被告医院,诊断急性会厌炎收治,治疗后病情加重发展为下行性纵隔炎、手足指端坏疽,先后多次赴上级医院多次手术救治,两处肢体末端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自身严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医院仅认可同等责任,对多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辅助器具费用不予认可。

三、办案经过

  1.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
  2. 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损害为同等原因,原告两处伤情十级伤残。
  3. 双方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转院及鉴定交通住宿凭证、护理用品单据等证据,法院逐项核对费用关联性、合理性。
  4. 原告暂不主张残疾赔偿金,保留后续另行起诉权利,法院核算全部合理物质损失。

四、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1. 被告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355693.95 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76.66 元,原告承担 158.95 元,被告承担 3317.71 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

裁判理由

  1. 司法鉴定确认医院诊疗有过错,同等因果关系,故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医保报销不减轻侵权医院赔偿义务。
  2. 区分费用关联性,仅支持与本次医疗损害直接相关的住院、外购药、转院、鉴定、护理及器具开支;结合危重特级护理事实认定双人护理,依医嘱酌定出院护理时长。
  3. 原告自愿暂不主张伤残赔偿金,属于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八、九、十、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1970-01-01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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