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平顶山市某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律师、张XX。
张XX因咽痛就诊被告医院,诊断急性会厌炎收治,治疗后病情加重发展为下行性纵隔炎、手足指端坏疽,先后多次赴上级医院多次手术救治,两处肢体末端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自身严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医院仅认可同等责任,对多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辅助器具费用不予认可。
三、办案经过
-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
- 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损害为同等原因,原告两处伤情十级伤残。
- 双方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转院及鉴定交通住宿凭证、护理用品单据等证据,法院逐项核对费用关联性、合理性。
- 原告暂不主张残疾赔偿金,保留后续另行起诉权利,法院核算全部合理物质损失。
四、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 被告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355693.95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76.66 元,原告承担 158.95 元,被告承担 3317.71 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
裁判理由
- 司法鉴定确认医院诊疗有过错,同等因果关系,故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医保报销不减轻侵权医院赔偿义务。
- 区分费用关联性,仅支持与本次医疗损害直接相关的住院、外购药、转院、鉴定、护理及器具开支;结合危重特级护理事实认定双人护理,依医嘱酌定出院护理时长。
- 原告自愿暂不主张伤残赔偿金,属于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八、九、十、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